考情服務

職安/機械考情資訊-考試介紹

  • 發表時間
  • 2015-08-1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自104年停辦,104年起改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新職類辦理。

報名日期(個別、團體)

  ● 第一梯次:106年1月3日至12日。
  ● 第二梯次:106年5月2日至11日
  ● 第三梯次:106年8月29日至9月7日
本年度開放個別報名之報檢人得選擇採網路報名或 通信報名;團體報名者一律採通信報名
 

檢定日期

  ● 第一梯次:106年3月19日(星期日)
  ● 第二梯次:106年7月16日(星期日)
  ● 第三梯次:106年11月5日(星期日)

報檢資格:(單一級--乙級)報檢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衛生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者(限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二、 國內外大專校院肄業,修畢工業安全、工業衛生相關科目 9 學分以上者。
三、 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 普通考試以上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教育部頒發之同等學力及格證書(須符合相關科目)亦可採用。

檢定方式 

一、 學科: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並以電腦閱卷(單選題 60 題,每題 1 分;複選題 20 題,每題 2 分,答錯不倒扣),測驗時間為100分鐘
測驗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7項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包含6項技能)專業課程(包含19項技能)職業道德等4項。
二、 術科:採筆試問答題方式,測驗時間為2小時
測驗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專業課程等3項。
三、 學、術科的測試依據,皆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檢定規範中相關知識及技能種類內容為主。
 

成績評定 

一、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通知單。
三、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合格發證 

一、 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二、 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400元整,均向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一、 術科測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但不一定同一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二、 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3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三、 報名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證件,如學歷、學分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書、技術士證照、訓練結業證書等影本。
  四、 工作經歷證明:
  1. 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
  2. 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3. 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訖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

歷屆簡章

年度 簡章 下載
106年度 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簡章
105年度 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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