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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資訊】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9月30日起發售簡章 11月1日起受理報名

  • 發表時間
  • 2011-09-13
9月30日起發售簡章  11月1日起受理報名

         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簡章已於民國100年9月9日經本中心行政會議正式核定後付梓,預訂自9月30日起發售,並自11月1日開始受理報名。另為徵公信並便利各界查閱考試簡章之相關規定,仍援例於簡章發售後,在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刊登公布簡章(含PDF檔及有聲版)。

  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簡章之擬訂過程十分嚴謹,在行政會議正式核定前共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依據前一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之考區試務工作會、中心試務工作會等各項試務會議之檢討意見與各界建議,研擬改進對策及具體修訂事項。
 

  第二階段:自96學年度起即為求慎重,於簡章正式送請審議之前,針對本學年度重要修訂事項,廣邀各相關單位及學校代表,舉行簡章諮詢會議以徵詢各界意見。本學年度諮詢會議於8月31日舉行,計邀請19個單位、學校參加,其中包含2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高教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6個招生及考試單位(含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101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國立臺灣師大心測中心)、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3所考區承辦大學代表(輔仁大學、逢甲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及6所高中代表(臺北市立明倫高中、臺北市立中正高中、國立新竹女中、國立中興高中、國立臺中第一高中、高雄市立高雄女中)。
 

  第三階段:將簡章草案於9月6日提報考試委員會審議;考試委員會係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高中校長及學者專家等各界代表所組成。
 

  本學年度簡章之重要修訂事項,主要有以下五項,請相關考生特予注意:
 

一、考試重要日期:
  於民國101年1月17及18日舉行考試,其他相關試務日程,原則上參照100學年度並隨民國101年農曆春節日期而相對提前。(詳見附表1)
 

二、增列個別網路報名考生「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之規定:
  為配合行政院「整合服務效能躍升方案」及「教育部整合服務效能躍升執行計畫」,並便利偏遠地區個別報名考生繳交報名費,在(三)繳費須知中增列「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之規定;惟此種繳費方式僅限個別網路報名考生使用,集體報名學校、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及個別郵遞報名考生均不適用。
 

三、考試地區:
  為配合新五都之行政區域調整,以及預留各考區洽借分區學校之彈性空間,將「考試地區」設置表中各地區欄內之「地區」及「市區」刪除,以及將代碼250「板橋」修訂為「板橋、土城」,代碼251「新莊」修訂為「新莊、泰山」。(詳見附表2)
 

四、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依據100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之施測經驗,比照100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章增訂第2條第3項之規定如下: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為使各條文之規範事項更為明確,按發生時間順序,重新整合試場規則原第5、6、9、10、20等各條之內容,其中第8條第2項並新增「考生就座後須確認非考試必需用品位置」之規定如下:(詳見附表3)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級分。
 

五、增訂「複查後成績申訴審議小組」:
  為增進成績複查作業之公信力及消弭不必要之申訴,於「拾陸、申訴處理」中增訂「複查後成績申訴審議小組」之相關規定如下:
 

三、有關試務作業之申訴事項,本中心原則上於收文後10日內逕以書面答覆;惟必要時,得提請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後回覆。
 

四、有關複查後之成績申訴事項,本中心得另邀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學科專家、高中校長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成績申訴審議小組審定後回覆。


附表1: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重要日期
項目 日期(星期)
個別「郵遞」報名 100.11.01 (二) ~ 100.11.14 (一)
個別「網路」報名
集   體   報  名
100.11.01 (二) ~ 100.11.21 (一)
確認報名資料 100.12.08 (四) ~ 100.12.12 (一)
寄發准考證 100.12.22 (四)
公布試場分配表 101.01.04 (三)
考試 101.01.17 (二) ~ 101.01.18 (三)
公布國文、數學、社會選擇(填)題答案 101.01.18 (三)
公布英文、自然選擇題答案 101.01.19 (四)
寄發成績通知單及公布相關統計資料 101.02.13 (一)
申請複查成績 101.02.17 (五) ~ 101.02.21 (二)

附表2: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考試地區設置一覽表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2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4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附表3:10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重要修訂條文
條次 101學年度修訂內容 修訂說明
第2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依據100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之施測經驗,比照100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章增訂第3項之規定。
第5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亦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一級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原第7條,條序調整。
第6條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一級分。 原第8條,條序調整。
第7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一級分;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一級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或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級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重新修訂原第5條之部分內容,第1項規範考生入場時間之相關事項,第2項規範考生入場後就座之相關事項,第3項規範考生不得於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題本或作答之相關事項
第8條 考生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一級分。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級分。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一級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整併原第6條及第5條之部分內容,第1項規範考生入場後放置非考試必需用品位置之相關事項,第2項規範考生就座後確認非考試必需用品位置之相關事項,第3項規範考生攜帶入場之物品不得發出聲響之相關事項。
第9條第1項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准考證號碼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整併原第9條及第5條有關確認試場座位之部分內容,規範考生應按編定試場及座位應試之相關事項。
第10條條幹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准考證號碼之答案卷、答案卡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目視確認答案卷、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正確無誤,並在開始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答案卡,如有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用答案卷、卡者,不得延長考試時間,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整併原第10條及第5條有關確認答案卷卡之部分內容,規範考生應使用正確卷卡應試之相關事項。

第20條第1項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六十分鐘為止,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整併原第20條及第5條有關離場時間之部分內容,並增為2項:第1項規範考生離場時間之相關事項;第2項規範考生因故提前離場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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