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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特放寬 重肢障者也能考
  • 發表時間
  • 2017-09-04
資料來源:聯合報
 
 
想成為檢察官、法官,須通過司法官考試,現行規範限制重度肢障不得考試,但考選部發現,日本、德國、法國都沒相關規範,因此本周預告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剔除重度肢障者不得考試規範,修正草案將報請考試院核定,最快明年上路。
 
考選部指出,因應國際人權發展,近日檢視公務人員各項考試規則有關應考資格限制,各項考試應考資格規範應「以職務必要,給予最少限制」。
 
目前司法官考試共3試,第一試為測驗題,第二試為申論題,第三試為集體口試,第二試同步繳交體檢表,考選部表示,體格檢查就是第三試應考資格,若不合格,影響第二試錄取考生極大,又訪查日本、德國、法國都沒肢障相關規範,因此修正草案取消限制。
 
不過,修正草案中仍有體檢規範,若矯正後視力未達0.1、矯正後聽力損失逾90分貝、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以致不堪勝任職務、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不可參與第三試。
 
修正草案自上月開放預告,還需經法制程序、報請考試院核定,考選部盼,最快預計可明年適用新法。
 
另外,為保障考生權益,考選部將陸續檢討司法人員、原住民族、身心障礙人員、稅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外交人員、地方公務員等14種特考規則,將朝放寬應考資格、多元考試方式、修正應試科目、體格檢查標準、增設考試類科並刪除久未提列缺額的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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