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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廢退學 賴士葆:形同學分「歸零」 有失公平
  • 發表時間
  • 2015-11-24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9位委員共同提案,要求大學刪除退學、開除學籍等制度,認為學生一旦被開除學籍,過去修習的學分就統統不算數,等於「從沒念過大學」,對學生影響太大。不過,教育部強調,構成退學的事由除了成績不及格,還有品行不良、不法行為等,不宜貿然刪除。因此昨提案無結論。
 
大法官於2011年1月做出第684號解釋,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可提起行政爭訟。受大法官解釋影響,台師大認為,「雙二一退學制度」可能影響學生受教權,4年前首開先例,廢除退學制度;但是,目前包括台大、政大、清大、交大等仍然有退學制度。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賴士葆提案指出,假如一位學生在台大、政大、清大、交大第一學期有二分之一的學分不及格,之後轉學至台師大或其他無退學規定的學校就讀,就不會被退學,可見退學制度毫無實質意義,建議刪除退學規定。
 
賴士葆表示,大學法第26條已規定學生修業年限,只要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畢業即可,不應另訂退學規定。
 
賴士葆說,學生被開除學籍,形同在大學修習的學分全部「歸零」,如同「溯及既往」處分,有失公平。教育部已於1995年廢止「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顯見連教育部都認為開除學籍制度有爭議,但大學法仍直接授權各大學自訂學則,因此有必要一併刪除。
 
教育部表示,基於大學自主原則,大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程、轉學、轉系,以及退學、開除學籍、服兵役等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至於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文的意旨,只要訂有學生救濟的程序規定,就不違反釋文。
 
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長朱俊彰說,基於退學、開除學籍都屬於限制人民的權利,應該法有明定,學校才能操作;若大學法刪掉退學、開除學籍規定,等於沒有了退學法源,將來會有爭議,教育部因此不建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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