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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4等 執達員協助民事強制執行
  • 發表時間
  • 2016-11-16
資料來源:聯合報
 
 
執達員和執行員都是司法特考4等考試,兩項考試都考6科,只有1科不同。執達員考刑法概要,但執行員考行政法概要。
 
考選部表示,執達員工作內容包括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執行員則為協助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及協調、聯繫、聲明異議處理、拘提、管收的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執達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
 
民事執行處設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
 
執達員是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張貼拍賣公告、整理送達回證,業務算是輔助性質。
 
行政執行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含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時,由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與執行員辦理。執行員是行政執行案件實際執行者。
 
執達員和執行員都要考6科,5科都一樣,包括考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民法概要、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及強制執行法概要。執達員還要考刑法概要、執行員考行政法概要。
 
執達員和執行員兩者薪資都約4萬8千到5萬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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